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地下綜合管溝(廊)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駐政辦〔2021〕24號
驛城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地下綜合管溝(廊)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2021年6月3日
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地下綜合管溝(廊)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地下綜合管溝(廊)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維護,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觀,集約利用地下空間,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下綜合管溝(廊)(以下簡稱管溝(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筑物及附屬設施,包括干線管溝(廊)、支線管溝(廊)、纜線管溝(廊)等。
本辦法所稱城市工程管線(以下簡稱管線),是指城市范圍內為滿足市民生活、生產需要的給水、排水、再生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等市政公用設施管線。
附屬設施包括用于支持管溝(廊)正常運行的消防、排水、通風、照明、供電、通信、安全監控與報警、標識等設施。
第三條管溝(廊)建設管理遵循政府主導、規劃先行、突出重點、統籌建設、應入盡入、因地制宜、有償使用、安全運行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管溝(廊)建設和管理的領導,建立管溝(廊)綜合協調機制,提高管溝(廊)規劃建設的科學性、整體性和可實施性。
第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管溝(廊)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管溝(廊)建設監督工作,并承擔市政府管溝(廊)建設綜合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市管溝(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自然資源規劃、發展改革、財政、工信、應急管理、人民防空、交通、水務及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等管線行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推動管溝(廊)建設和管線入溝(廊)工作。
第七條管溝(廊)建設采用政府投資、社會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相結合的模式。
鼓勵入溝(廊)管線單位參與管溝(廊)的投資、建設。
第八條 地下綜合管溝(廊)是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其特許經營管理活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依法確定。
第九條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牽頭會同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信等部門組織編制或修編地下綜合管溝(廊)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管溝(廊)專項規劃編制,應當遵循《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技術導則》,堅持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片區發展、分步實施的原則,并與地下管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道路交通、海綿城市、城市排水防澇、人民防空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老城區應當結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雨污分流、架空線入地、河道治理、棚戶區改造、地下空間開發等要求,統籌規劃、逐步推進管溝(廊)建設。
第十一條組織編制管溝(廊)專項規劃,應當征詢有關管線單位意見,管線單位應當配合管溝(廊)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并按時反饋意見。對管溝(廊)專項規劃的強制性規定作出調整的,應當報市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
第十二條新建城市道路應當根據規劃要求同步建設管溝(廊)。改建、擴建城市道路,進行地下空間工程、重要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的,應當根據專項規劃要求同步建設管溝(廊);不具備同步建設管溝(廊)條件的,應當為管溝(廊)預留規劃通道。管溝(廊)的建設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杜絕反復開挖路面。
第十三條管溝(廊)的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管溝(廊)工程技術規范和專項規劃要求,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并考慮各類管線接入、敷設、增容、引出支線等需求。管溝(廊)設計、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入溝(廊)管線單位的意見。
第十四條與城市道路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管溝(廊)工程,可以由主體工程建設單位統籌辦理項目立項、規劃報建、規劃核實、竣工驗收以及工程檔案資料移交等手續。獨立建設的管溝(廊)工程,由建設單位辦理上述手續。
第十五條管溝(廊)建設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確定,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
第十六條管溝(廊)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序,加強規劃、建設全過程的質量安全監管,落實工程建設各方質量安全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第十七條管溝(廊)建設應當同步建立管溝(廊)信息系統,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管溝(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協調入溝(廊)管線單位根據地下管線數據標準和要求提供管線數據入庫,實現信息的即時交換、共建共享、動態更新。
第十八條管溝(廊)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管溝(廊)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管溝(廊)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管溝(廊)工程竣工檔案。
第十九條在已建成管溝(廊)區域,新建、改建、擴建管線的,管線單位應當在管溝(廊)內敷設。既有管線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有序遷移至管溝(廊)內。根據專項規劃應當入溝(廊)的管線,管線單位申請在管溝(廊)外新建的,規劃部門不予許可審批、建設部門不予施工許可審批、市政道路部門不予挖掘許可審批。
第二十條管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在管溝(廊)內敷設:
(一)根據國家標準、規范無法入溝(廊)的;
(二)屬于與外部用戶的連接管線的;
(三)專項規劃未安排納入管溝(廊)的;
(四)重力流管線因地理條件限制無法入溝(廊)的;
(五)其他經論證不宜入溝(廊)的。
第二十一條管溝(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在管溝(廊)內敷設管線的管線單位應當向管溝(廊)建設單位交納入溝(廊)費,其后應當按照約定的計費周期向運營管理單位交納日常維護費。
入溝(廊)費根據管溝(廊)建設投資、投資合理回報、管線單位占用空間比例、管線單位單獨敷設成本、管溝(廊)設計壽命周期、管線單獨重復敷設成本、管線單獨敷設破損率等因素確定。
日常維護費根據管溝(廊)運營維護和改造成本、管理支出、經營利潤、管線占用空間比例、管溝(廊)設施使用強度等因素確定。
凡具備協商定價條件的城市地下綜合管溝(廊),入溝(廊)費和日常維護費收費標準由管溝(廊)建設單位、運營管理單位與入溝(廊)管線單位協商確定。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通過開展成本調查、專家論證、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等形式進行協調落實。對暫不具備供需雙方協商定價條件的城市地下綜合管溝(廊),有償使用費標準可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有關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省人民政府授權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有償使用費標準或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浮動幅度,并規定付費方式、計費周期、定期調整機制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管溝(廊)建設單位、運營管理單位應當與管線單位訂立協議,明確入溝(廊)管線種類、艙位位置、截面面積、費用計算和支付方式等權利和義務。
國防建設、公益性文化企業的廣播電視線路、5G及相關項目等在管溝(廊)內敷設的,入溝(廊)費、日常維護費應當給予優惠或根據產業政策及相關文件減免相關費用。優惠幅度由入溝(廊)管線單位與管溝(廊)建設、運營管理單位另行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相關特許經營協議中應當約定管溝(廊)運營管理單位下列維護管理職責:
(一)建立運營維護管理制度,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落實安全巡查、監控、檢測等安全保障措施;
(二)負責管溝(廊)本體和附屬設施的養護和維修,保障其正常運行,保持管溝(廊)整潔、照明和通風良好,保證管溝(廊)內外標識標牌明顯,樁號一致;
(三)統籌安排管線單位的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進行巡查、養護和維修;
(四)建立管溝(廊)隱患排查制度,發現危害管溝(廊)安全的行為或者隱患的,及時處理;對安全風險大的區段進行重點監控預警;定期對管溝(廊)運行狀況進行檢測評定和安全評估;
(五)制定管溝(廊)事故應急預案并向城管、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定期組織演練,發生險情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及時通知管線單位聯動處置;編制管溝(廊)戰時防護實施方案;
(六)按照管溝(廊)建設單位提供的信息,依據相關技術規范,在管溝(廊)及其周邊區域劃定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設置安全警示標識。
(七)對管溝(廊)及其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區內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護,督促建設單位履行相關安全措施,對影響管溝(廊)安全的施工行為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八)保障管溝(廊)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管溝(廊)運營管理單位可以委托專業單位實施管溝(廊)及其附屬設施的專業維護。
第二十四條在管溝(廊)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區內,從事下列可能影響管溝(廊)安全活動的,需要征得管溝(廊)運營管理同意、依據相關技術規范采取保證管溝(廊)安全的保護措施;必要時還應當組織專家對保護措施進行論證,并在施工過程中對作業影響區域采取動態監測等措施:
(一)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對管溝(廊)運營安全有較大影響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二)從事打樁、挖掘、鉆探、地下頂進、爆破、架設、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業的;
(三)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的;
(四)敷設管線、埋設管道設施、穿鑿通過管溝(廊)的地下坑道的;
(五)移動、改建、拆除或者搬遷管溝(廊)設施的;
(六)其他可能危及管溝(廊)運營安全的作業。
第二十五條相關服務協議中應當約定入溝(廊)管線單位下列職責:
(一)建立管線維護管理和安全責任制度,編制巡檢和維護計劃;配合管溝(廊)運營管理單位做好管溝(廊)的維護和安全運行工作,并接受其監督;
(二)負責權屬內管線以及自用設施設備的運行和養護,保持管線整潔,并執行有關安全技術規程;
(三)施工時對管溝(廊)以及管溝(廊)內已有管線采取有效保護措施;
(四)需在管溝(廊)內實施作業的,應當取得管溝(廊)運營管理單位的同意,并制定符合相關要求的施工方案;
(五)制定管線應急預案;
(六)按照有關規定及協議繳納入溝(廊)費和日常維護費;
(七)按照要求及時清理廢棄入溝(廊)管線;
(八)保障管溝(廊)運營安全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九)入溝(廊)管線單位應在與管線對應的管溝(廊)內施放管線,不得占用其他管溝(廊)。
第二十六條對危及管溝(廊)安全的行為,由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相應處罰。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